• 练虎 律师
  • 执业年限:8年
    四川-达州-大竹
   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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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纠纷 (2018)川1702民初3607号

民间借贷纠纷 (2018)川1702民初3607号
练虎
律师
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

当事人信息

原告:宋xx,男,生于xx年xx月xx日,四川省xx,汉族,住四川省都江堰市。

委托诉讼代理人:练虎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袁xx,男,生于xx年xx月xx日,达州市通川区人,汉族,住达州市通川区。

审理经过

原告XX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练虎到庭参加了诉讼,被告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诉称

原告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依法判决被告XX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(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%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);2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被告XX2016年10月31日向原告XX借款200000元,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两个月,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,原告依约交付了借款,但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,后经原告多次催收,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偿还。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,特起诉至贵院,请求法院依法判决。

被告辩称

被告XX未作答辩,亦未提供证据。

本院查明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2016年10月31日,被告以做生意缺乏流动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,载明:“今借到XX现金小写(20000.00元)大写贰拾万元整,期限二个月,借款人:XX2016年10月31日”。原告XX于同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达州达川区支行智慧柜员机向被告XX转账支付了借款200000元。借款期满后,经原告多次联系被告未果,遂起诉来院,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
本院认为

本院认为: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,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,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,双方的借贷关系明确,本院予以认定。被告应当依约履行还款义务,但被告至今尚未偿还借款,构成违约。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的请求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虽未约定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,但原告提出被告按照年利率6%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的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提出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求,符合法律规定,本院依法予以支持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九条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裁判结果

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XX借款200000元及资金利息(利息自2017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%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)。

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从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之日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案件受理费4300元,由被告XX负担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

审判人员

审判长王竹

审判员任蛟

人民陪审员刘传仁

裁判日期

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

书记员

书记员刘建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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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7-31 16:50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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